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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科研院所暂行工作条例

 第六十八条 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有计划地邀请对我友好的,有真才实学的外国科学家来院讲学、参加学术活动、参加某项科学研究工作,也可以同我科技人员合作进行研究,或主持和领导某些方面的研究工作。
  无论长期或短期来我国工作的外籍科技人员,作出卓越贡献的,可给予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六十九条 研究院所要尽可能地与外国科研组织建立学术联系,在保密规定允许的前提下,互相交换论文、资料、样品。科技人员可以与外国科技工作者通信,建立学术联系。
  与国外科技工作者合作论文,按国家科委的规定办理。
 第七十条 为了防止技术泄密,维护国家利益,凡涉及国家重大经济命脉或有关军工用金属材料的对外合作与交流,应由冶金部主管司(局)统一归口,报国家科委审批。

第十六章 企业科研工作

 第七十一条 厂矿企业的科研工作主要解决本企业生产工艺和产品发展中的技术问题,要充分利用企业内部的物质条件,发挥自己的优势。并应注意同别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协作,吸收他们的技术成果。
 第七十二条 一般的新产品试制、新技术研究,经费由企业自给。企业科研经费(包括支付技术转让费用和委托科研、试制费用)可以从三个方面解决:一是更新改造基金;二是企业管理费;三是实行利润留成的企业,可以从发展基金中解决。
 第七十三条 企业之间,企业和专业科研院所之间,厂办研究所和生产车间之间,要搞好协作,开展技术交流、进行合作研究。企业要为专业科研院所提供工业试验条件,并组织有关人员合作试验,取得的科技成果,双方共享。在合作研究中,要互相尊重对方的劳动成果,主动创造研究条件,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第七十四条 企业领导人要重视科学研究,加强对科研工作的领导。对研究所的管理,要针对科研工作的特点,应与生产车间有不同的要求。科研人员的专业要相对稳定。奖励制度,福利待遇应与生产车间同类工作人员相同。

第十七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十五条 科研院所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和方针政策,团结全体职工,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四化建设开展冶金科学研究工作,培养科技人才。
 第七十六条 要紧密结合业务工作和思想实际,依靠群众加强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又疏又导的方针和实事求是有的放矢以理服人的工作方法,不搞形式主义和主观主义,更不能用搞运动的方法进行思想政治工作。要批判和反对封建主义思想残余、无政府主义和资产阶级的腐朽思想。
 第七十七条 正确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科技人员是脑力劳动者,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在消除“左”的影响的同时,要进一步落实知识分子政策。本着积极慎重的方针发展党员,对于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党组织要热情进行培养,他们具备党员条件的时候及时吸收入党。对科技人员要政治上信任,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心,要鼓励科技人员发扬创新精神、钻研精神,求实精神和献身精神,坚定地依靠科技人员办好科研院所,完成科研任务。
 第七十八条 要提高职工对政治工作作用的认识,组织大家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对于党的决议指示、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令和上级的指示,应及时传达贯彻。要根据国内外形势发展变化,举办形势报告会、座谈讨论会。同时要结合实际思想情况,引导讨论一些重要问题,提倡和帮助科技人员学点哲学和自然辩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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