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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二、 爬车、跳车;
  三、 战争或军事行动;
  四、 有诈欺行为意图骗领保险金或医疗费用。
 第十条 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因发生意外事故遭到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旅客遭受意外伤害时,公路客运部门应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抢救并立即报告当地公安、交通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旅客遭受意外事故以致残废或丧失身体机能者,应由本人或其指定代理人持县以上医院及交通监理、治安部门的证明文件,由保险公司根据此项证明,确定给付保险金。
 第十三条 旅客遭受意外事故以致死亡者,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或完全依赖该旅客供养者,取具公路客运部门的证明文件,必要时并须取具其居住地政府的户籍证明,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第十四条 申请领取保险金,须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办理,过期丧失申请的权利。
 第十五条 保险金的给付,应由保险公司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于十五日内办理。
 第十六条 旅客或其家属对保险公司的保险金给付数额发生争执时,应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保险条款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于    年  月  日实施。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给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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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     保  险  事  件      ┃ 给 付 数 额 ┃ 给付后的因
  ┃                    ┃        ┃ 保险效力
──╂────────────────────╂────────╂──────
  ┃       死     亡       ┃ 保险金额全数 ┃保险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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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 ┃ 两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  同    上 ┃  同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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