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需经费、材料、设备和仪表,必须按年度作出概算。
(2)凡拟购置两万元以上仪器设备,必须对其必要性提出充分理由。
(3)项目所需材料和设备,必须纳入物资渠道,有特殊困难的,可向部物资局提出报告。
(4)每一项目的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6.计划进度指标:分年度指标必须明确具体,按具体课题填写进度,并列出每一年预计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合同双方定期按此检查和验收。
三、 签订合同的程序
1.合同项目分三类:一是国家重点项目合同;一是部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一是局(院)项目合同。
2.国家重点项目合同,由部科技局向国家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经批准后由国家科技主管部门为委托单位,代表甲方;承担项目的单位为乙方;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部科技局是保证单位为丙方。
3.部科技计划项目合同,由各主管单位向部科技局推荐,经部批准后,由部科技局为委托单位,代表甲方;承担项目的单位为乙方;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是保证单位为丙方。
4.局(院)项目合同,由承担任务的单位向其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局(院)批准后,由局(院)为委托单位,代表甲方;承担项目的单位为乙方。
四、 合同的执行
1.对全年的合同执行情况,乙方必须在年中(七月份)和第二年一月向甲、丙方提出书面正式报告。
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需修改合同某项条款,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修改,并征得丙方意见。
3.项目完成后,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向甲方提出合同执行的总报告,并提交完整的技术资料。资料的数据必须确切,试验结果能够重复。必要时组织同行验收。
4.乙方对秘密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公开发表论文时,不得引用未批准的数据、科研成果或其他有关材料。
5.科学试验如并非因主观原因而致失败时,应将试验经过、失败原因、经验教训等项,如实提出报告,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处理。
五、 合同的各方责任
1.甲方负责项目方向,内容要求的审核责任,提供必要的条件,定期检查。甲方中途无故撤销或不履行合同时,所拨经费和物资不得追回,并承担善后处理所发生的费用。
2.乙方是出成果单位,负责按计划完成合同任务,技术成果权属于乙方,实行技术有偿转让时应经下达计划任务的主管部门审批。乙方因故撤销合同或并非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而因主观原因(如挪用科研经费、违法渎职等)致无法执行原合同时,应视不同情况给予乙方罚款或令其退还全部所拨经费和物资。如由于主观原因致合同规定的原进度拖延所发生的额外经费,由乙方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