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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善和加强公路运输管理的暂行规定

  4.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报送运输计划和统计资料。
  5.按省、市、自治区的规定交纳管理费。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与工商、财税、物价、银行等部门密切合作,切实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运输管理规定者,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区别不同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制裁、吊扣执照、停止营业等处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的指示》的精神,私人不准购买汽车、拖拉机从事营业运输。
 三、加强公路运输的税利和运价管理
  为促进公路运输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履行经济责任,所有经营运输和搬运装卸业务的企业和个人,都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运价,并按规定向国家缴纳税金、利润。
  为了克服各单位盲目发展自备汽车的倾向,今后除在汽车分配时要从严控制外,并在经济上实行有偿占用的办法。交通部与财政部要尽快选择一个省(区)的地区(市)进行征收汽车占用费的试点,并拟定有关办法。征收的汽车占用费上交各级财政。
  各级交通、物体部门要加强对现行汽车运价的管理,不合理的要逐步进行整顿。交通部要会同财政部、国家物价总局制订全国汽车运价管理办法,统一计费标准。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财政厅(局)、物价局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运价费率,报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总局备案。
 四、组织汽车运输企业联合经营
  汽车运输业实行联合经营, 有利于克服分散经营所带来的盲目发展、 重复建设和能源、运力的浪费。要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逐步把隶属关系不同和所有制不同的汽车运输企业组织运输联合体,实行联合经营。
  在组织汽车运输联合体时,各地区、各单位要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形式。可以采取“统一经营、分级管理、核资入股、按股分红”的办法实行全营;也可以采取“联合经营、收入分解、分别核算、各负盈亏”的办法实行联营;还可以组织起来,统一管理货源,统一安排运力,实行联合运输。形式可多种多样。
 五、实行计划运输,开办联运服务
  公路运输实行以计划运输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要严格控制车辆相向空驶,采取各种形式,认真组织好合理运输。对国家重点、大宗物资,跨地区跨县的成批物资,港口、车站集散物资等,由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指定的单位负责作好货源与运力的平衡工作,安排合理配载。对提供双程货源的货物运输,实行优价。对为别人提供回程货源的运输企业给予一定的手续费。
  要积极开办联运服务公司,既为贷主代办运输业务,又为运输企业车辆组织配载,积级搞好联运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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