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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科技工作管理办法

  3.技术水平较高的科研成果可向国家专利主管部门登记专利或向外国出口专利。专利权属经贸科技主管部门和承担科研任务的单位共同所有。成果受奖属承担科研任务的单位和参予该项研究工作的科技人员。
 四、科研经费试行基金制
  科研经费实行基金制, 改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 由经贸部拨付给各专业总公司和各省、市、自治区外贸局的科研经费以及试行科研成果有偿转让收回的经费和出售试制产品等所得的收入以及办联合体所得之分成收益等都作为该单位领取的科研周转基金。具体使用办法是:
  1.每项科研合同都应定明科研项目实现以后,收回科研经费的条款,并由执行合同的主管单位保证经费收回条款的实现。对于个别小型科研项目或由于其他某些原因,经费不能回收的,也应在合同中订明,并按规定报批。
  2.转让科研成果和出售试制产品以及按照合同协议等回收的基金,由各专业总公司和省、市、自治区外贸局主管科技工作的部门掌管(不得层层下放)继续周转用于科研项目。 但是在使用时应视同部拨资金, 按照本办法编报计划和签订合同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该项资金由上述部门掌管并非属上述部门所有,必要时,对外经济贸易部可以调剂使用。
  3.为了鼓励科技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对科研成果(包括标准化成果)实行奖励。各专业总公司和省、市、自治区外贸局主管科技工作的部门可以从回收的资金中提取3%作为科研成果的奖励基金。成果奖励工作由对外经济贸易部统一组织,奖金在各单位提取的成果奖励基金项下列支。
  4.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科研合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每项科研任务终了,都应作出审查总结。对于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的审查、核销,由批准科研项目的经贸科技主管部门和承担科研任务单位的直接领导部门共同负责。
  5.对科技合同的执行情况和经费的回收工作,各单位都必须认真地负起责任,每半年总结一次。对执行合同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并将检查总结的情况报部。
 五、企业办科研
  企业办科研是指非独立科研单位所进行的科研活动。企业办科研是科研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应用科学、开发科学直接和生产相结合的重要途径。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是国家的一个经济部门,有大量的经济管理工作和直接或间接的生产活动。因此做好企业的科研工作有重要意义。
  1.企业的科研活动要按科研计划的编制程序编报计划。具体的科研项目,按照本办法第二项推行合同制的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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