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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营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三、 认真执行国家的分配政策和有关规定。企业利润的上缴、留用办法,成本开支范围,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标准等,都是国家分配政策的具体体现,必须统一由国务院批准下达,或者由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制定。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自行其是,同国家的统一规定相抵触。如果认为某些具体规定需要调整、改进,可以提出建议。但是,在国家统一修订之前,不得自行变通。各地区、各部门应当组织力量,认真清理本地区、本部门和所属单位的有关规定,把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内容切实加以改正。今后,遇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部有权通知所属财税部门不予执行。个别情况需要作特殊处理的,也应当商得财政部同意。
 四、 保护国家财产完整无损,不受侵犯。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都是国家财产,绝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手段加以侵犯。各项财产都应当有完整的帐目记载,有明确的使用和保管的责任制。企业领导人员、财会主管人员①和管理使用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向接替人员当面办理财产交接手续,并要由上一级领导人监交签证。对关停企业,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财产的保管、维护和处理。国家财产发生短缺损毁,必须查明情况和原因;有关失职人员,不论是什么人,都应当承担经济责任、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对于盗窃、侵吞、哄抢和破坏国家财产的犯罪分子,则必须依法惩处。
 五、 加强成本(费用)核算,如实反映企业经营成果。所有企业都要以尽量少的劳动消耗和物资消耗,生产更多的符合社会需要的产品。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实际消耗数量,如实核算产品成本和流通费用。不准用计划成本、定额成本、估计成本代替实际成本。不准把应当列入基本建设、各项专用基金开支的费用挤入产品成本。不准打埋伏,造假帐,谎报成本。此类问题一经发现,财政部门应当如数剔除,不予核销,并按照情节轻重,停止提取或扣减部分企业基金、利润留成资金。
 六、 及时足额地上交利润,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拖欠国家收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 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 并首先保证国家的整体利益。一切自销、试销、展销产品的利润,进出口产品的利润,经销议价产品的利润,贸易公司(货栈)的利润,地方信托投资公司的利润,高级宾馆和旅游企业的利润,以及各种手续费和业务收入等,都不允许擅自留用,化大公为小公,化全民为集体。发现这类问题时,财政部门应当通知企业立即纠正,限期补交入库。逾期不交的,可通知当地银行扣交,并按欠交金额每天处以1‰的滞纳金。滞纳金只能从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中开支,不得计入产品成本和流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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