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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失效]

3. 按照物价管理权限,根据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安排或审定商品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规格质量差价、季节差价和主要商品的调拨价、供应价。4. 负责指导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下级物价部门的物价工作。监督检查物价政策和规定的执行,对违反物价方针、政策和物价纪律的行为,有权纠正,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 处理同级业务主管部门之间、 地区之间、 同级业务主管部门与地区之间的价格争议。
6.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主管部门管理物价的职权是:
1. 对国家的物价方针和政策、物价法规,负责在本系统贯彻执行并进行监督。对上级和同级物价部门下达的定价、调价方案,负责安排实施。
2. 负责本系统的物价管理工作。按照物价管理权限,规定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平衡协调同类商品地区之间的价格水平,制定与调整工农业品价格、交通运输价格和非商品收费标准。定价与调价文件,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案。属于上级和同级物价部门审批的,负责提出制订计划的建议和定价、调价方案。
3. 按照物价管理权限,根据规定的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安排商品的各种差价和调拨价、供应价。
4. 负责指导本系统的物价工作。监督检查物价政策和规定的执行,对违反物价方针、政策和物价纪律的行为,负责纠正,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 上级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地区、自治州、市、县、自治县、市辖区的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管理物价的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规定。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在管理物价方面的职责是:执行物价方针和政策,遵守物价纪律;根据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定价与调价通知,按照规定的时间和价格准确地执行;向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生产成本、流通费用、商品产销、盈亏情况等有关资料,报告价格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工商企业的定价权限是:
1. 对实行浮动价格的商品,按照规定的品种和浮动幅度,制定商品的具体价格。2. 对议购议销的农副产品,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管理办法,议定价格。
3. 对三类轻纺工业品中的小商品和手工业品中的小商品, 按照规定的品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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