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止金银的投机和走私活动,在国内恢复销售黄金制品后,必须进一步加强金银管理。根据国家规定,金银的收购和配售一律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经营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金银自由买卖,违者要依法惩处,金银制品必须实行定点生产和销售,经营金银制品的部门和单位,均须经过人民银行审查批准。鉴于在国内经营金银制品业务已经中断了二十余年,现在要立即全面铺开,还有一定困难,因此,先在较有基础的北京、上海、天津、武汉、广州、成都、苏州等城市组织定点生产和销售,其他省会所在城市,具备条件的也可以定点销售,试行一段时间,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四、对黄金制品生产和销售单位必须加强监督
目前已确定建立的七个黄金饰品生产点各有关省市分行可先售给一定数量的黄金原料进行生产,俟生产单位编制好今年用金计划,分行核定后报总行备案,明年即可纳入金银配售计划,对生产和销售单位必须加强监督(附管理办法)。
以上各点请研究执行
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黄金饰品生产、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一、 轻工业部对黄金饰品厂按年度下达生产计划 , 并抄送人民银行总行和所在地省(市)分行。
二、 生产单位根据主管部下达的内销黄金饰品生产计划,向当地省(市)分行按品种申报购买黄金(包括少量白银辅料)的计划。每个具体品种必须核定合理的黄金(包括白银辅料)消耗定额。
试销一段时间后,生产单位可根据销售情况,按市场需要调整生产计划,报所在地省(市)分行审批供应黄金。
三、 用于生产内销金饰品的黄金原料,必须贯彻专项使用的原则,严禁同其他项目的黄金互相挪用。
四、 生产单位应建立和健全严密的黄金保管、领发制度。黄金出入库、领料发料,以及收进半成品或成品,都要按工序建立责任制,健全手续,建立帐务。保管黄金及其制品,应有可靠的防盗设备,并指定可靠人员双人保管,堵塞贪污、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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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生产单位只能接受由国家安排的金银制品出口任务,轻工部下达的国内销售的黄金饰品业务。所需金银,必须通过当地省(市)分行购买黄金(包括少量白银辅料),不准通过其他渠道购进黄金、白银原料,不准接受其他任何单位来料加工黄金饰品。经营对个人来料加工金银饰品业务的单位,须经省、市、自治区分行批准。
六、 加工单位应加强产品质量检验,要对产品的成色和加工质量负责,严禁落料或粗制滥造。各加工厂在每件出厂成品均应刻印本厂的专用印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