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矿产部技术转让试行办法
(一九八二年八月十七日地质矿产部制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科委(81)财企字第300号文件《关于
有偿转让技术财务处理问题的规定》并参考有关规定,结合地质部门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对技术转让问题规定如下试行办法。
一、 实行有偿技术转让的目的
1. 提高成果提供单位的积极性和责任感,进一步调动成果创造者的积极性,鼓励创造精神。
2. 使科研工作受一定的经济制约,有偿技术转让办法是采用经济办法管理科研的一种手段。
3. 保证实施该项技术,促进地质科技成果迅速得到应用和推广。
4. 补偿该项成果在研究过程中的经费开支,为创造新的成果提供一定的物质条件。
二、 有偿技术转让的范围
有偿技术转让范围,主要是工业生产技术以及某些独特的具有明显经济效益的计算机软件。包括:
1. 发明创造;
2. 技术秘密(专有技术);
3. 使企业能获得较大经济效益的技术方法成果和重大的技术革新成果。
以上三类成果应是经过有关科技主管部门按照成果鉴定办法组织鉴定或验收的,并进行过登记,成果应能用于生产的。
下列科技成果不属于有偿转让范围:
1. 地质理论成果;
2. 地质调查成果(地质报告、地质资料);
3. 岩矿分析方法;
4. 国家出资从国外引进的技术、国际交流取得的技术;
5. 三类有偿技术转让成果以外的其他技术方法成果。
三、 技术转让方式
技术转让的方式方法可以多种多样,如提供设计、工艺、标准、配方等技术资料,进行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指导、技术服务等。
四、 技术转让合同
有偿技术转让采取签订合同的方式进行。合同双方通过协商规定技术转让的内容、预期目的、实施办法、进度要求、费用支付方式、经济损失赔偿办法、双方承担的责任、权利、义务等双方必须遵守的条款。合同文稿一式六份,分存出让方及受让方各两份,合同审批单位及同级财务部门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