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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技术转让试行办法

  有偿技术转让合同实行分级审批的办法即省局、 局、公司、 院、学院主管的科技项目,其技术转让合同由省局、局、公司、院、学院负责审批,并向部科技司备案。发明创造及部管科技项目以及向外国、中外合资、外资企业的技术转让,由主管部门审核报部科技司或上级审批。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在审批技术转让合同时,要严加控制,凡属于无偿转让的技术应坚持实行无偿交流、推广。
  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要严格遵守执行。如发生纠纷,由主管单位负责调解、仲裁。如违反合同规定,将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五、 计酬
  有偿技术转让的计酬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可以遵照以下原则计酬:
1. 以生产应用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做为基数,适当考虑科研成果研制过程中的投资。根据实施后取得的利润,按比例提成。
2. 技术服务项目,可按实际支出,加上合理的经济效益计算。
3. 收费标准应内外有别。
 六、 付酬
1. 转让费可以一次或分期付给, 也可以从每年实际转让技术后取得的利润中提成付给。
2. 利润提成比例为百分之五至十。转让费支付年限从签订合同日起,不得超过三年。3. 地质勘探单位和事业单位从收入或预算包干节约分成中的生产或事业发展基金中支付。
 七、 技术转让费的使用和分配
  技术转让中所得报酬, 除抵补成本开支外, 五万元以下者全部留给企、事业单位使用。超过五万元的部分,科研设计和地质队等事业单位留用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上交地质矿产部,做为部的科学发展基金,大专院校留用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上交国家;企业单位留用百分之四十,百分之六十上交国家。企业留用部分,并入利润留成基金或企业基金,一并安排使用。科研设计和大专院校等事业单位的留用部分,根据有关规定,主要用于科研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和奖励基金。
  几个单位合作取得的科技成果,各单位通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由主要研究单位负责转让,参加单位可分享转让收入。
 八、 一次转让与多次转让
  技术转让是技术使用权的转让。可以是一次性的(不再向第三方转让),也可以是多次性的。属于新产品的技术转让,在受让方投产后的产量能满足全部需要时,则不必再向第三方转让。属于工艺性的技术,根据需要,可以多次转让,以利发展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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