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集
体所有制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
为了加强城乡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杜绝重大伤亡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一、城乡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包括县、镇、城市街道和农村社队领导的建筑公司、建筑队及建筑构件加工厂等, 下同), 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领导和管理,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注意劳逸结合,确保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企业主管生产的领导干部必须同时管安全工作。职工人数在千人以上的企业要设安全管理机构;千人以下、二百人以上的要配备专职安全员;二百人以下的要配备兼职安全员;生产班组要有不脱产的安全员。
企业的各级领导干部,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企业的职能机构(人员),都要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施工现场要建立由生产管理人员和班组长参加的安全值班制,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消除。每个工人都要自觉地遵守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
三、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对新入厂的工人,要进行安全教育,使其熟悉本单位的一般安全常识和本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 对机械操作、 电气、锅炉受压容器、焊接、爆破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工种工人,要进行专门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发给合格证,才准许上岗操作。
四、建立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制度。承担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的建筑工程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 职工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悬崖或陡坡施工,必须系安全带;距地面三米以上作业要设安全网或其他防护设施 。
2. 各种施工机械要完好, 不准“带病”运转, 不准超负荷使用;机械设备的危险部位,要有安全防护装置,并定期检修。
3. 架设临时电线必须符合当地电业局的规定;线路必须绝缘良好;电动机械要做到一机一闸,遇有临时停电或停工时,要拉闸断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