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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科学技术重点项目计划管理试行办法

 第八条
  计划实施过程中,如原定内容需要调整或中止,项目负责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按隶属关系逐级审查报部批准调整或撤销计划;各级管理部门也可提出建议,经部批准后调整或撤销计划。
  经批准调整和撤销的项目,部拨的剩余经费与物资由部另作安排。
 第九条
  科技重点项目结束时,负责单位应提出工作总结和完整的科研报告,并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成果鉴定。
  重大科技成果按成果管理办法,上报登记与申请奖励。
 第十条
  科技重点项目所需经费应首先在各单位年度基建、生产、事业经费中予以安排。不足部分根据具体情况,由部给予适当补助。科技补助费提供方式分为无偿补助、部分偿还或全部偿还。
 第十一条
  应加强对科技补助费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国家和部重点项目科技补助费使用情况(年报),应于次年二月底前报部(格式见附件五)。项目完成或因故中止、撤销,应抓紧作出决算报部。
 第十二条
  科技重点项目所需物资按物资供应渠道申请,纳入各级供应部门的计划。

 附件一
 
                    类别______
                     编号______
         水利电力科学技术重点项目计划申请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名称)
       负责单位____________(盖章)
       起止年限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填  写  说  明
  为加强科学技术计划管理,凡申请列入国家和部的科学技术重点项目(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重点科学研究项目)计划,都须填报计划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计划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承担任务的主要负责单位填写(内容包括协作单位所承担科研项目在内),经主管、归口部门审查,一式五份上报部科技司,经部审定后,作为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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