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核子辐射和污染;
三、 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四、 电机、电器(包括属于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和超电压、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五、 堆放在露天的保险财产,以及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帆布等材料为外墙、屋顶、屋架的简陋屋、棚,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
六、 虫蛀、鼠咬、霉烂、变质、家禽的走失或死伤,以及其它不属于本保险单第四条所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六条 保险期限:定为一年,从约定起保时起至保险到期日廿四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七条 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并且按照保险单上规定的保险财产项目分别列明。
第八条 保险费:依照保险人规定的家庭财产保险费率计算。被保险人应当在起保当天一次缴清保险费。
第九条 赔偿处理:
一、 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救护并保存现场,同时立即通知保险人,以便及时查勘处理。
二、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救护费用单据,以及公安部门或所在单位、街道组织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三、 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实际损失和损失当天的实际价值计算赔款,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上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四、 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赔偿以后、保险单继续有效,但其有效保险金额应当是原保险金额减去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并由保险人出具批单加以批注。
五、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根据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当将追偿权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共同向第三者追偿。
六、 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份,可以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