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上海复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1995年6月14日 证监发审字[1995]17号)
上海复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沪证办[1995]026号文《关于同意上海复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度增资配股方案的批复》、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沪国资字[1994]第100号文《关于上海复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994年送配股的申请报告>的批复》、复旦大学(94)校字16号文《关于复旦大学将应配股权转让社会个人股东的批复》、1995年3月24日《上海复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次股东大会决议》、1995年1月17日《上海复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
公司法》、证监会《
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
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1762.7052万股普通股,其中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A股809.9055万股,向国家股股东配售142.428万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810.3717万股。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可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转让应按你公司向证监会报送的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