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1995年6月14日 证监发审字[1995]18号)
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广州市证券委员会穗证字(1995)3号文《关于同意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配股方案的批复》、1995年4月9日《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1995年3月28日《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1994年度分红配股方案的决议》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
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告》和《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27022396.2股普通股,其中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12825000股,向国家股股东配售1847239.5股,法人股股东配售12350156.7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