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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1995年6月14日 证监发审字[1995]18号)


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广州市证券委员会穗证字(1995)3号文《关于同意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配股方案的批复》、1995年4月9日《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1995年3月28日《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1994年度分红配股方案的决议》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告》和《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27022396.2股普通股,其中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12825000股,向国家股股东配售1847239.5股,法人股股东配售12350156.7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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