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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关于扶贫专项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公布失效和废止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1月9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9日)宣布失效

建设银行关于扶贫专项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年3月29日 建总函字〔1994〕第95号)


建设银行有关分行:
  最近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决定:从1994年起原来由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分管的各项扶贫信贷资金,全部划归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统一管理。为贯彻会议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4年起总行不再下达各分行新增扶贫专项贷款计划。1993年末在专项贷款二级科目中核算的扶贫专项贷款余额,由各省(区)分行周转使用。
  二、各行要继续做到已发放的扶贫专项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尤其是到期和逾期贷款的回收工作。收回再贷部分应首先考虑投资不足的续建项目,争取贷款项目早竣工,早收益。
  三、新贷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个别确需安排的新项目,各省(区)分行应根据全国扶贫工作会议及《八七扶贷攻坚计划》精神,重点用于国务院重新确定的国家级贫困县经济效益高、能还钱的好项目。资金投向主要以种植业、养殖业和种养业为原料的加工业及其他资源型、劳动密集型的乡镇企业为重点,帮助贫困地区选择实行技术,真正把扶贫工作转移到开发和依靠科学技术致富的轨道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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