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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办外币清算业务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8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办外币清算业务的通知
 (1994年3月31日 〔94〕汇业函字第8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分局:
  为适应外汇体制改革的需要,建立中央银行外币清算体系,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各分局移存清算体系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开办同城和异地外币清算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外币清算业务的范围及功能:
  1.同城金融机构(含外汇调剂中心)间外币清算;
  2.异地金融机构间外币清算;
  3.全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各分中心间外币清算;
  4.各地外汇调剂中心间外币清算;
  5.吸收同业外币存款;
  6.办理因清算头寸不足引起的同业间外币拆借;
  7.对同业间外币清算进行统计监测;
  8.因上述业务引起的其他相关业务。
  二、参加外币清算的单位
  1.各外汇指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2.获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3.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
  4.全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各地分中心;
  5.各地外汇调剂中心;
  6.其他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三、帐户管理
  1.总局为各分局在境外统一开立现汇帐户,帐户垫底资金由总局支付,其利息用于支付帐户一般性维持费用;
  2.境外帐户采用总分户管理分工。总局设立总户,各分局在总户下设立分户;总分户资金相对独立核算,即:分户当日贷方余额不再转入总户,分户出现借方余额亦不能自动从总户提取资金;
  3.各分局应加强对本分户资金的管理和头寸调拨,各分户因管理不善而出现的倒起息、透支息及其他损失由分局承担;
  4.境外帐户暂开立美元、日元、港元、马克四个币别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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