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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外币票据托收暂行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外币票据托收暂行办法
 (1989年4月22日 (89)工银发字第73号)


  为了做好外币票据托收业务,加强金融服务,增加外汇收入,特制定本办法。
  一、办理外币票据托收的对象
  凡长期居住国内或短期来华,持有携入或寄入的外币票据者,均可委托中国工商银行办理托收。
  二、办理外币票据托收的范围
  (一)凡不能以买入外币票据处理的各种外币票据;
  (二)未列入“外钞收兑牌价表”的各种外钞、或虽列入收兑牌价表但无法鉴别真伪或残损破旧,不能立即收兑的现钞;
  (三)境外有市价的外币有价证券的出售或收取息金;
  (四)收取在境外银行的存款本息。
  三、外币票据托收的处理
  (一)受理。当客户要求银行办理票据托收时,首先审核其票据内容是否完善,背书与票据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是否一致。然后由客户填制托收申请书一式两联,经银行检查无误后,编托收顺序号,并将申请书第一联盖银行业务章交客户做为临时收据。
  (二)登记。将托收申请书按托收顺序号登记在托收登记簿上,以备查考。
  (三)影印。为了便于查证,须将托收的票据进行影印后存档保管。
  (四)缮制。根据各种票据的付款行、币别等不同情况,确定托收索汇路线,缮制托收委托书。
  为了保障托收票款的安全,应根据不同的代收银行分别加盖一般划线章或特别划线章。
  (五)寄送。将缮制的托收委托书(第一联)及所附票据装订在一起,经复核无误由有权签字人签字后,寄代收银行。
  (六)归卡。托收委托书与客户填写的申请书一并按货币或顺序号排列存档保管。
  经办人员对已寄出的托收委托书留底卡应定期检查,如超过估计邮程和银行工作时间尚未接到贷记报单时,应向代收行查询,以免发生意外。
  (七)付款。收到国外贷记通知,按通知中我行的托收顺序号,将原卡抽出,核对无误后办理付款。原卡按币种和解付日期分别存档保管、备查。如需支付现汇时,应及时通知收款人。
  客户领取时,必须凭托收收据,原留印签及本人身份证件。如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还必须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办理托收时如预留印鉴者,不能委托他人代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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