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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代售与兑付境外金融机构旅行支票业务暂行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代售与兑付境外金融机构旅行支票业务暂行办法
 (1988年11月1日)


  为适应对外经济文化交流的扩大和旅游事业发展的需要,由总行与有关国家(地区)的金融机构签订代售旅行支票业务协议,为便于旅行支票业务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代售旅行支票
  (一)代售旅行支票的币种包括美元、英镑、法国法郎、瑞士法郎、西德马克、日元及港币等。
  (二)领取未出售旅行支票。凡由总行指定代售旅行支票的和分、支行,如需代售有关金融机构的旅行支票,可备函直接向其索取所需面额的旅行支票,并在第一次函索时抄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备案。收到寄来的旅行支票时,应立即清点,经核对无误,在附来的回执上签字后按指定地址寄还有关金融机构。如有差错必须及时查询,改正后方可入库,视同现钞妥善保管,并通过“278有价单证”表外科目“未出售代售旅行支票帐户”按面额分户核算。
  (三)旅行支票的销售对象。政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因公出国人员,经公安部门批准出国定居、探亲、留学的人员等,持有外币现汇或现钞者,以及外币存款现汇户均可购买旅行支票。
  (四)出售旅行支票。客户购买时,应填写“购票协议书”一式四联,详细填明所需旅行支票的面额、张数和金额。国内单位和个人购买旅行支票需提供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有关证明。如用外币现钞购买,应按“钞买/汇卖”折算;如用外币现汇或存在我行的外币存款购买,对同种货币以一比一计算;对不同货币应按套汇办理;如用人民币购买,凭外汇管理部门签批的“非贸易外汇额度通知书”,按卖出价计算。
  经办行出售时的处理:
  1.审核客户提交的“购买协议书”填写内容无误后,按购买的合计金额收妥外汇,并按收费标准收取手续费。
  2.根据“购买协议书”所列面额、张数配齐旅行支票,在“购买协议书”上填明所配支票号码,务请购买人在旅行支票的指定处逐张预留本人签字,以便兑付时凭以与本人当面的复签核对。
  3.以一联“购票协议书”作兑换水单,加盖业务公章后连同旅行支票一并交给客户,要求购票人应将旅行支票与“购票协议书”分别保管,以便万一旅行支票遗失或被盗时挂失用。
  (五)出售旅行支票款项的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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