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办行于每日营业终了后,对与总行有帐户关系的发行行,根据当日出售的总金额,按行别填具“请借记通知书”或“贷方报单”连同一联“购票协议书”寄给有关银行,凭以通过总行在该行的帐户拨付头寸。
2.对与总行无帐户关系的有关金融机构,可开出以该机构为抬头人,以总行的帐户行为付款行的汇票,连同一联“购票协议书”寄给该机构。俟总行接到付款行“借记报单”后,以联行外汇往来,邮划借方报单划付经办行。
(六)未用旅行支票的退还。客户交来未用的旅行支票,经办行可按兑还日的外汇买入价作买入外币票据处理,或者将旅行支票退回发行旅行支票的金融机构办理退款。但旅行支票必须由原购票人当面复签。
(七)旅行支票的挂失与补偿。
1.各经办行既为代售行,也是补偿行,所以遇到客户要求挂失与补偿,属于经办行代售的旅行支票可以接受办理。
客户申请挂失与补偿,应提供原“购票协议书”及身份证件(护照等),然后填写“补偿申请书”,经审查申请人“补偿申请书”上的签字与原“购票协议书”上的签字核对相符后将客户的证件号码抄录在补偿申请书上,由对外有权签字人,在补偿的申请书上签字确认并及时电报通知发行机构。补偿的金额如超过发行机构规定的限额或顾客无法提供原“购票协议书”时,应先电询发行机构,获得同意,方能受理。
2.补偿旅行支票,应重新填写“购票协议书”,注明“补偿”二字,将一联“购票协议书”连同已当面初签的旅行支票交给顾客。并将新的“购票协议书”连同向客户收加的原“购票协议书”及“补偿申请书”一并寄与发行机构,相应减少我行的库存。
3.办理补偿不收客户手续费,而按协议由发行机构付给手续费和电询电报费。
(八)发行旅行支票的金融机构要向各经办行具体介绍出售旅行支票的各项规定和注意事项,并提供有关旅行支票的样本、凭征及宣传品等。
(九)以上各点,如总行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另有规定的,应按协议规定办理。
二、兑付旅行支票
兑付旅行支票的工作,既要防止冒领、假票,又要给正当持票人以必要的方便。
(一)由于兑付旅行支票是银行垫款买入票据,为了安全收汇,平时对几种常用的票样的发行机构名称、货币、面额、版面、纸质、通常的戳记文字等要熟悉,遇有不熟悉的或疑问,应查对原票样。尚无票样的,原则上不能买入。对规定有效期的旅行支票若已逾期,不能买入。
(二)核对持票人的初签和复签是否一致,复签要持票人在兑付柜台前当面签署以保真实性。复签时如有走样,可在支票背面再签一次。已有复签的,请持票人在支票背面当场再签一次。发生这两种情况,应要求持票人出示护照,核对护照姓名,并将护照号码摘抄在支票背面和银行兑换水单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