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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机电设备进口审批、办理拨汇手续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现行有效、需要修改、废止的外汇管理规章目录》(发布日期:1996年3月27日 实施日期:1996年3月27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机电设备进口审批、办理拨汇手续的规定
 (1990年5月19日 (90)汇管计字第32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外(工)贸公司:
  根据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今年四月二十八日国机审[1990]11号文<关于下达一九九0年机电设备进口审批控制指标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审批机电设备进口、买汇或付汇手续问题通知如下:
  1.各部门机电设备进口用汇支出,须凭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的批件,填写<机电设备进口用汇支出的申请书>,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后,方能办理买汇或付汇手续。
  2.凡属机电设备进口的用汇,一律不得突破该部门的当年的规定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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