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四川省《四川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注: 1.表中的“北”代表从北偏东600至北偏西600的范围;“东、西”代表从东或西偏北300(包括等于300)至偏南600(包括等于600)的范围;“南”代表从南偏东300至偏西300的范围。
  2.凸窗、弧形窗及转角窗的面积按展开面积计算。
  3.确定外窗的传热系数限值时,外窗的面积按每个房间外窗面积累加计算。
  4.表中的遮阳系数系指外窗透明部分的遮阳系数:
  有外遮阳时,遮阳系数=玻璃的遮阳系数×外遮阳的遮阳系数;
  无外遮阳时,遮阳系数=玻璃的遮阳系数。
  窗的遮阳系数=玻璃的遮阳系数×(1-窗框比), PVC塑钢窗或木窗窗框比可取 0.30,铝合金窗窗框比可取 0.20。外遮阳的遮阳系数按照附录C进行计算。
  4.2.3 严寒地区除南向外不应设置凸窗,寒冷地区北向的卧室、起居室不应设置凸窗。
  严寒、寒冷及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有凸窗时,其不透明的顶部、底部、侧面的传热系数应小于或等于外墙的传热系数。
  4.2.4 严寒、寒冷地区居住建筑外窗(含阳台门透明部分及天窗)的气密性能等级应不低于该标准的4级;夏热冬冷、温和地区居住建筑外窗(含阳台门透明部分及天窗)的气密性能等级应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T 7107-2002的3级;
  5.1.1 当设计的居住建筑不符合本标准第4.1.5条和4.2.1条,表4.2.1-1~表4.2.1-4中序号3、4、5、6、7的各项规定时,则应按本标准第5.1.3、5.1.4和5.1.5条或5.1.6条的规定计算和判定建筑物节能综合指标。
  5.1.2 当采用建筑物节能综合指标进行计算和判定时,建筑的体形系数上限值、屋面、外墙、外窗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必须小于标准第4.1.5条的上限值、以及第4.2.1条、第4.2.2条中的各项规定值。
  5.1.3 本标准采用建筑物的采暖、空调年计算耗电量为建筑物的节能综合指标。
  5.1.4 建筑物的节能综合指标应采用动态方法计算。
  6.1.1 采暖和(或)空气调节系统冷、热源集中设置的居住建筑,在施工图设计时,必须对每一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6.1.6 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或者建筑所在地无法利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外,居住建筑不应设计采用直接电热采暖。
  6.1.7 采暖和(或)空气调节系统冷、热源集中设置的居住建筑,必须具备住户分户热量分摊的条件;设计时应设置分户热量分摊装置或预留安装该装置的位置。
  6.2.3 锅炉的选型,应与当地长期供应的燃料种类相适应。锅炉的设计效率不应低于表6.2.3中规定的数值。
  表6.2.3 锅 炉 的 最 低 设 计 效 率 (%)

锅炉类型、燃料种类及发热值

在下列锅炉容量(MW)下的设计效率(%)

0.7

1.4

2.8

4.2

7.0

14.0

>28.0

烟 煤

Ⅱ    

73

74

78

79

80

74

76

78

80

82

燃 油、燃 气

86

87

87

88

89

90

90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