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清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05年4月26日 银办发[2005]11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银行系统党政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严格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
监察部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进行清理的通知》(财预[2004]85号)精神,总行2004年7月以银办发[2004]130号文印发了《人民银行系统清理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总行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各分支行以及总行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全面开展清理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工作。从各单位上报的情况看,清理工作进展顺利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2005年3月,财政部、监察部印发了《财政部
监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清缴工作的通知》(财预[2005]49号,见附件),要求全国各地区、各部门在2004年工作的基础上,2005年上半年继续开展对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的清理工作,清理重点是对尚未收回的欠款进行清缴。结合人民银行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清理工作的对象与银办发[2004]130号文规定相同,仍为各单位副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县支行领导班子成员。
二、清理范围包括:2004年已汇总上报总行但尚未收回的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2004年5月31日以前已发生但在2004年清理过程中未发现、上报的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以及2004年6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新发生的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
三、各单位要抓紧布置此次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清理工作,由会计财务部门会同行政财务、纪检监察、内审等部门,在认真清查、核实的基础上,如实汇总填报财政[2005]49号文件所附的《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清缴情况统计表》,对清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于2005年7月10日前,将《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清缴情况统计表》及整改情况上报总行会计财务司。
四、在《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清缴情况统计表》中,总行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填报在“行政单位”一栏,总行直属事业单位填报在“事业单位”一栏,各分支行、总行直属企业单位填报在“其他单位”一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