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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代理投诉商标侵权案件问题的复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代理投诉商标侵权案件问题的复函
(1988年1月18日)
江苏省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1987年10月26日来函收悉。对函中所提问题,现答复如下:
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时,有关当事人都可以依据《
商标法
》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控告或检举。依《
商标法
》第
十条
和《
商标法实施细则
》第
二十九条
的规定,外国商标注册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必须通过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如果有关当事人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按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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