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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注册商标在使用中改变颜色的定性问题的复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注册商标在使用中改变颜色的定性问题的复函
(1989年8月4日)
河南省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商标广告科6月20日来函悉,现答复如下:
指定颜色的注册商标,在使用中应与该商标注册证所贴商标的颜色相同,若改变了颜色,则属于《
商标法
》第
三十条
第(2)项所述的行为,应依照《
商标法实施细则
》第
二十八条
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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