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严格请示制度的通知
(1990年7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我局收到一些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处、县级或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商标法规、政策性问题的请示函。为了严格行文制度,适应行政诉讼的要求,今后,凡需请示问题的,应逐级请示,一般不要越级;向我局请示商标法规、政策性问题,应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名义行文,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处可就一般性业务性问题同商标局联系,我局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答复或以其他方式处理。
对于商标案件中的商标是否近似、侵权等问题,一般由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认定。认定有困难,需要请示上一级机关的,应在请示文中附送实施使用的商标图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