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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关于国内受让土地者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的复函

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关于国内受让土地者
 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的复函
 (1992年8月20日 〔1992〕国土函字第105号)


辽宁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国内受让土地者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的请示》(辽土字〔1992〕3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出让金和土地使用税是本着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对通过出让方式和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分别采取的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精神,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包括国内受让土地者),不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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