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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交纳商标规费具体办法的通知

  八、申请办理商标转让注册、续展注册的应一次交纳该项全部商标规费(商标转让申请费、审查费、转让费,商标续展申请费、续展费)。核准注册的,商标局出据商标规费发票。未核准注册的商标转让,商标局收取转让商标申请费100元,转让商标审查费100元(计200元),开据商标转让申请审查费发票,并退回商标转让费100元;未核准商标续展注册的,商标局收取续展注册申请费100元并开据发票,退回续展费440元。
  九、地方工商局在办理核转商标注册申请及其它商标事宜时,应认真检查申请人是否按规定填写并汇出商标规费。凡核转报送商标申请及办理其他事项申请书件时,核转机关都应认真填写《上缴商标规费清单》,此清单应一式2份一并上报商标局财务室。商标局依此清单核对商标规费出据商标规费发票。
  十、商标代理组织在寄送代理申请书件时,应认真填写国内商标代理组织《上缴商标申请审查费清单》、《上缴转让变更等商标规费清单》、《上缴商标评审费清单》一式2份一并报送商标局财务室。
  十一、国内商标代理组织可预付一定的商标规费,预付款汇至商标局指定的银行帐户。商标局依据代理人提交的商标业务规费清单逐项从中扣减,每月月底为代理组织出据已发生商标规费的发票。各商标代理组织应及时掌握已发生商标代理业务费用的数额,保持一定的预付款余额。商标申请人交纳商标规费的发票一律由各商标代理组织出据。
  十二、涉外商标代理组织上缴商标规费的办法与国内商标代理组织相同,预付和交纳的商标规费一律用美元汇款。在报送代理申请书件时,应认真填写涉外商标代理组织《上缴商标申请审查费清单》、《上缴转让变更等商标规费清单》、《上缴商标评审费清单》一式2份一并报送商标局财务室。
  十三、商标规费应按物价局、财政部规定的“商标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上缴,涉外商标代理组织按规定的涉外商标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上缴。
  十四、国内商标规费,信汇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南礼土路分理处,帐号890110-37。涉外商标代理组织交纳商标规费的美元汇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帐号7141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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