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品生产资料期货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10月5日
物资部〔1992〕物综字20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参与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行,促进期货交易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品生产资料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是依法组织生产资料期货交易的场所,是非营利性质的全民所有制事业法人。建立交易所必须符合办所条件和经物资部审核批准。
第三条 交易所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交易。
第二章 交易所的设立和管理
第四条 交易所必须由地方政府的流通、生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申请主办。
第五条 申请组建交易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地方政府物资流通管理部门或生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交易品种应符合以下要求:1.价格波动大;2.品种规格单一,质量标准宜于统一;3.具有大量现货交易;4.拥有众多的买者和卖者;
(三)已开业的同类交易所不超过两个;
(四)交易所设在经济发达,交通、通讯便利的城市;
(五)具有适宜的场地、良好的通讯设施和交易操作系统;
(六)有经过培训的期货交易管理人员;
(七)提出详细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可行性分析报告、运行方案及有关规章制度。
第六条 物资部是交易所的审批和管理机关,行使下列权力:
(一)审批组建交易所的申请报告;
(二)审核、修订交易所管理办法;
(三)对交易所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
第七条 物资部会同有关部门、所在地政府和主办者共同组成交易所管理委员会。
第八条 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批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
(二)审批交易所会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