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协调处理交易所运行中涉及的有关政策和问题。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交易所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投资各方组成,是负责交易所运营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对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提出修订议案;
(二)决定交易所内部重大事务;
(三)聘任交易所高级职员;
(四)批准具有会员资格的单位、企业成为正式会员。
第十条 交易所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总裁负责制。总裁是交易所的法人代表,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一条 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监事会和各种专业委员会,监督、检查交易所运行情况。监事会或专业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监事或专业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聘任。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二条 交易所实行会员制。
第十三条 交易所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港、澳、台企业,中外合资、合作及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会员资格的外国企业,须经管理委员会审查并报物资部审核批准。
(二)具有与交易品种、方式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经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可具有会员资格,再经交易所理事会批准后,方可成为会员。
第十四条 交易所会员可根据交易所章程规定享受权力,履行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出市代表在交易所签订的合约,经交易所鉴证后受本办法的保护。
第五章 交易规则
第十六条 交易所组织交易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原则:
(一)上市交易品种有明确的规格和质量标准;
(二)期货交易采用标准化合约;
(三)按照公开竞价的原则组织交易;
(四)实行保证金、追加保证金制度;
(五)交易所对所有合约的履行负完全责任;
(六)交易所应保存每个交易日的交易记录,对交易所管理委员会和物资部公开,并接受其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