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会员在交易所交易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则:
(一)交易成交后按规定向交易所交纳手续费。
(二)会员进行代理交易,必须如实记录客户指令,及时指示其出市代表执行,并保存每日交易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会员从事代理业务可按有关规定收取佣金和保证金,自营业务帐务与代理业务帐务必须分设。
(四)会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客户指令内容,也不得将客户指令以外的内容(如企业名称等)告知其出市代表。
(五)严禁会员出市代表直接为客户代理交易。
第十八条 交易所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私下串通,垄断市场;
(二)制造或散布虚假的、容易使人误解的信息;
(三)伪造、转借、涂改、买卖各种交易凭证和文件;
(四)任何其他直接或间接扰乱市场的行为。
第六章 价格、结算与交割
第十九条 交易所的报价币种为人民币。
第二十条 交易所内的交易价格随行就市。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根据交易品种和市场情况决定每日价格波动幅度。
第二十二条 交易所内的交易实行统一结算。
第二十三条 交易所成交的合约,在交易所的指定的仓库或认可的地点进行交割。交易所公告不同期限合约的交割日期。
第七章 监督、处罚
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对会员的交易行为有监督权。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对会员的不正当交易行为有行政和经济处罚权。
第二十六条 交易所执行监督、仲裁、处罚职责,可通过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取会员申诉;
(二)调查会员的财务及交易状况;
(三)检查会员的帐册及有关文件和原始记录;
(四)以书面方式通知会员停止或纠正不正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