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尽快确定下一步执行工作的思路。今天下午讨论黄副院长的二执会讲话提纲,实际上也是征求大家对下一步执行工作总体思路的意见。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可以归纳为四句话,第一句话:要树立正确的执行理念;第二句话,要建立与执行工作相适应的执行队伍;第三句话,要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第四句话,要力克执行难。在这几句话中,应该说树立正确的执行理念是最根本的。我们在讲话提纲里提到了要树立若干正确的执行理念,其他的大家还可以再讨论。但是,实事求是地讲,五个理念也好、六个理念也好,最重要的理念是严格执法的问题。我不知道大家是否有同感,至少我个人认为,千理念万理念,严格执法是最大的理念!如果说,审判工作领域中多多少少还存在不严格执法的现象,我个人认为,执行领域这个问题要比审判领域严重得多。不妨回顾一下相关的措施和工作,比如中止执行、暂缓执行的问题,法律都规定了明确的条件,而我们有些地方中止执行的比例已经达到了20%、30%甚至达到了40%,这些案件中到底有多少是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的?到目前为止,最高法院对于12批涉及金融机构的清算事项实行了“三中止”,据我们所知,现在非金融机构的一些企业也想比照金融机构进行“三中止”。各省、市、自治区也有很多部门要求法院配合搞“三中止”。应该说,配合形势需要,适当地搞一些“中止执行”无可非议。但是,现在我们中止执行的案件有多少是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的?恐怕大家都比我心里清楚。再比如说拘留问题,法律规定了明确的程序和条件,拘留必须经法院院长批准。但是,据我们了解,有相当一些地方,司法拘留没有经过法院院长批准,我们在座的一些局长也在批准司法拘留。是的,我们机构升格了,局长高配了,但法律并没有修改,法律规定拘留就应该经院长批准。因此说,执行工作中要树立正确的执行理念,最大的理念可能就是如何严格执法。身为一名法官,抛开法律来研究问题,是很悲哀的一件事情。因为我们的身份是法官,所以首先必须具有的一个意识就是严格遵守法律。为什么那么多的案件不按规定中止和暂缓?就是因为我们有些人没有法律意识,完全是从现实需要考虑的。有了正确的执行理念,恐怕还要有一支与执行工作相适应的队伍。这个问题等一下我会专门讲,这里暂不多说。第三句话和第四句话所指的不规范执行和执行难问题,恐怕是当前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不规范执行是指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或者说是“乱执行”,“执行乱”,主要是源于我们自身的主观原因造成的。关于执行难的原因,按照中央11号文件讲,主要是源于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换句话说,主要是一些客观原因造成的。相对于执行难,就老百姓而言,不规范执行是主要问题。但这两个问题是我们主要加以解决的问题。以上这四句话就是我们对当前执行工作的一个基本判断,也是我们今后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四)加大司法解释力度,解决不规范执行问题。首先要确定不规范执行主要体现在哪些环节。我认为主要体现在:1.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处理案外人异议、对第三人财产权益的执行环节。因为,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处理案外人异议、对第三人财产权益的执行,都直接涉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如果在这个环节不能赋予当事人强有力的救济手段,势必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而目前恰恰在这个环节存在很大的随意性。现在,我们的执行监督案件也表明,在这个环节不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事的问题是比较突出的。2.评估、拍卖、变卖环节。这几年,执行队伍出了很多问题,一些人犯了罪、违了纪,相当数量的人是在这个环节栽了跟头,因为它不规范,利益大。3.查封、扣押、冻结环节。4.债权人参与分配环节。参与分配可能是大家最感到头疼的,一个债务人的财产不能履行多个生效判决,尤其是由多个法院作出的判决,以及由多个不同地区的法院执行的话,就有一个参与分配的问题。但是,我们的执行法院只侧重考虑当地债权能否实现。5.中止执行、暂缓执行环节。现在中止执行的比例这么高是很不正常的。很多中止执行是没有严格按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的,其中水分太大。中止执行是否按结案处理,我们不发表任何意见。但是无论如何,要求中止执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什么时候都没有错。追求结案率绝不意味着就可以不严格依法办事。至于暂缓执行,存在的问题可能更严重。6.委托执行环节。很多法院讲,别人委托我们的案件,都很好地执行了,我们委托给别人案件的全都石沉大海了。就全国而言,委托执行真正能够按法律规定办理的,比例很小,问题是最严重的。我们有一位资深副院长曾经这么讲过,如果委托执行按照目前的状况不能得到解决,所谓的全国一盘棋,所谓的司法权威根本就无从谈起。我本人完全同意他的看法。很多的法院都写了很好的经验交流材料,讲到本地区是如何维护司法权威、如何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但是,对于外地委托的案件你们到底是不是执行了?有多少案件执行了?有多少案件给人家回复了、答复了?很多案件都石沉大海!当然,原因很复杂。这个环节的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最终解决,很难讲真正能够推动执行工作的开展,这也是执行不规范的一个重要环节。针对这么多环节里存在的不规范情况,我们的措施是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目前,已经起草出来的司法解释大概有这么几项:1.《关于当事人变更、追加的若干规定》;2.《关于执行程序中评估、拍卖、变卖和以物抵债的若干规定》;3.《关于执行中案外人异议的若干规定》;4.《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若干规定》;5.《关于参与分配的若干规定》;6.《关于民事强制执行分权运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等。其中,《关于执行程序中评估、拍卖、变卖和以物抵债的若干规定》已经在人民法院报和中国法院网上公布了,并根据收集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已经提交到审判委员会讨论。《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若干规定》也已经公布征求意见。其他的司法解释也正在抓紧起草,力争在二执会之前出台若干项真正能够解决几个环节突出问题的司法解释。在这里也给大家作一说明,就是此前最高法院用了大量物力、人力和财力,在高级法院和其他法院的大力配合下,起草了《强制执行法(草案)》,前后四易其稿,最多时400多条,现在压缩成200多条,不少人为此付出了努力,我们也一直盼望这部法律能够列入立法计划并讨论通过。下一步,我们仍将继续积极争取这部重要法律能够得以通过。但就目前情况而言,由于立法本身的周期比较长,现在的实际情况又容不得我们一直等待立法,因此,最高法院决定,把原来草案里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拆成若干项,陆续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出台。全国人大法工委也表示在立法不能通过的情况下,尽快配合我们把相关的司法解释出台。我相信,最高法院有关执行方面的司法解释下一步会有明显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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