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处理好调查研究与转化应用的关系。调查研究是人民法院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深入调查研究,对于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于解放思想、改革创新,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调研的目的在于运用。衡量法院调研工作的成效,主要标准应当是调研成果的转化。如果调研没有促进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和司法改革工作,没有解决实际问题,我们就不能说这个法院的调研工作取得了多大的成绩。去年,调研成果就转化得很好,一些调研成果影响了审判政策甚至公共政策的制定,一些调研成果还直接转化为法院工作管理的规范或者司法解释,解决了许多实际问题。最高法院的调研,要搞成应用性调研,不搞无目的的、纯理论的调研,同时要加强对新类型案件的调查研究,确保办案质量。
第三,处理好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与审理行政案件的关系。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是行政庭审理案件的两项主要工作,处理好两者的关系,有利于推动行政审判向纵深方向发展,有利于加强行政审判的公信力,树立行政审判的良好形象。从全国法院受理案件的情况来看,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数量多,为行政案件的7倍。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是地方行政机关更感兴趣的,这往往也是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的领域。要防止把行政庭搞成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执行庭。行政庭依法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应当加强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合法性审查。只有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才能根据行政机关的申请予以执行。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是处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基础和必经程序。实践中,有些法院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只做形式上的审查,不做合法性审查,这是错误的。其危害是,在执行过程中往往容易激化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的矛盾,影响人民法院的形象。当然,也要克服“重执行、轻审判”的思想。目前有些地方法院投入大量精力搞行政非诉执行,行政审判工作却长期落后,这种状况应尽快扭转。
第四,处理好东西部发展不平衡的关系。早在1999年6月,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要求“加快西部地区的发展,逐步缩小东西部的发展差距,全面推进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三年来,进展顺利,成效显著,有力地促进了西部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但是,在西部发展过程中,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还存在不少问题,东西部的差距还在拉大。去年和前年,我先后带队去了西北、西南等地,重点考察了西部的行政审判环境。总的感受是,在实施西部大开发的过程中,人民法院任重道远,我们必须结合审判工作实际,为西部大开发提供优质有效的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要给予西部极大的关怀与注意。在西部大开发过程中,人民法院负有依法保障和推进这一战略实施的重要职责。要根据国家加快西部地区发展步伐的基本原则和思路,正确执行国家相关法律,认真执行有关国家西部开发的政策措施,坚持保证政治社会稳定、民族团结、促进西部社会经济发展的原则,通过审判活动,依法保护符合国家对西部开发要求的发展模式,依法保护西部地区的独特生态环境,依法促进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水资源和其他资源,依法保障国家在西部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的建设施工,依法促进尽快建立和完善包括规划、投人和政策保障相结合的新的开发机制,依法保障国家对西部开发的区域布局和少数民族、边疆地区的特殊发展政策的实施。当然,并不是说东部就没什么问题了,在某些方面东部的问题也还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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