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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02年度工作总结会上的讲话

  第五,处理好合议庭与审判长联席会的关系。应当注意的是,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是合议庭,而不是审判长联席会议。审判长联席会议对合议庭的决议不发生制约作用。我批案时发现,行政庭很多案件合议后十有八九要上审判长联席会讨论。审判长联席会讨论笔录都是电脑记录的,很规范,每个审判长的发言都很全面。案件合议后,庭长认为有必要的,可提交审判长联席会讨论。审判长联席会多数意见否定合议庭意见的,可建议合议庭复议。合议庭、审判长联席会意见不一致的,庭领导可报院领导审批,由主管副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或者建议合议庭再行复议。庭领导必须有自己的意见。我发现庭领导仅在拟稿纸上写了“送审”字样,没有具体的意见,具体的意见只能在审判长联席会讨论笔录上看到。今后庭领导对案件都要签署明确具体的意见。
  第六,处理好行政庭与院内院外的关系。行政庭在办理请示案件、起草司法解释等过程中,许多法律问题需要征求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部门的意见。这是我们的特点,应当认真对待。去年,行政庭共办理征求或答复有关部门意见40余件,比民一、民二庭还多。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迟迟不答复的,要催办,不要等待。有关部门征求我们意见的,要大胆提出,特别是有瑕疵的,一定要提出来,否则将来会被动。行政庭与立案庭、民一、民二、民三庭、研究室等部门有密切的业务关系,我们在办理征求意见时,一定要积极慎重,不仅承办人要提出个人意见,庭领导也应有具体明确的意见,不能写个“仅供参考”了事。
  第七,处理好审判与培训的关系。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扩大,尤其是我国人世以后,行政审判任务加重、难度加大,对于行政审判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注意素质的提高不是任其自然,自生自灭的,而是逐步养成的。提高素质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办案、调研、起草司法解释等,在实践中提高;二是通过教育和培训,有意识地吸收和灌输新知识。行政审判人员必须不断学习新知识,不但要精通行政法,还要懂外语、熟悉国际惯例,努力朝着“复合型”人才的方向发展,否则就不能办理新类型案件,也不会起草司法解释,就会被时代淘汰。教育和培训,应当采取灵活的方式,可以采取选派年轻同志出国深造,也可以参加国家法官学院、最高法院行政庭等部门组织的培训班等,但更重要的是自学。
  第八,处理好提高审判人员素质与搞好审判工作的关系。努力提高广大行政审判干部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审判水平,是搞好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保障,也是确保行政审判在市场经济建设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基础。前中国国家队足球教练米卢说过,态度决定一切。我倒认为,对我们审判工作来讲,说素质决定一切更科学些。我这里讲的素质,包括政治素质、道德素质、业务素质、个人能力以及身体素质等。行政审判具有很多职业特殊性,对审判人员具有更高的素质要求。行政审判人员担负着监督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职责,这就要求广大行政审判干部具有良好的政治品格和职业道德素养。行政审判人员要坚持做到院内院外一个样,八小时内外一个样,有无监督一个样。这是政治成熟的表现。行为前后不一,说话多变,是政治不成熟的表现。这几个“一样”是政治成熟与否的标准。这些标准对我们办案也很有用。办案中,哪个方面作为切入点,法律关系是什么,必须做到心中有数,不能随风倒,意见对的一定要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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