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个人身份数字证书盘丢失或损坏,应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并按科技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原个人身份数字证书盘撤销和新个人身份数字证书盘申领手续。
第十五条 建立离岗签退制度。货金系统操作人员调离本岗位时,业务主管应及时将其操作权限撤销。
第十六条 因故需开启密封的个人登录名称和个人身份数字证书盘启动密码时,应经货币金银部门业务主管批准。已启封的操作员个人登录名称和个人身份数字证书盘启动密码,应由操作员本人及时更换。
第四章 数据输入的管理
第十七条 货金系统数据输入可采用手工输入和电子信息导入方式。
第十八条 货金系统操作人员应在输入数据前,认真审核原始单据要素是否齐全、有效,不得输入未经审核或未经签批的凭证信息。
第十九条 货金系统输入数据的复核采用打印输出复核方式。只有经复核无误的数据,方可登记有关账簿,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十条 货金系统会计核算数据应实时逐笔输入,坚持序时记账;先入库后输入入库数据;先输入出库数据和记账,后办理出库的原则,不得并笔和轧差输入。
第二十一条 签发和登记发行基金(保管品)电子调拨命令、残损人民币电子销毁命令,撤销发行基金调拨命令和残损人民币销毁命令等业务,均应由货币金银部门处(科)长授权。
第二十二条 调拨管理员应在签发发行基金(保管品)调拨命令当日,将有关信息发送会计核算员进行有关账务处理。
第五章 数据输出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货金系统输出的数据包括凭证、清单、账簿、统计报表和其他信息。
第二十四条 货金系统输出的凭证应符合《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要求,并按照总行统一规格、式样印制和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