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票据法、担保法的通知
(法发〔1995〕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
《票据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
《担保法》)已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分别自1996年1月1日、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在审判工作中正确适用
《票据法》、
《担保法》,现就学习、贯彻
《票据法》、
《担保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积极组织审判人员认真学习
《票据法》、
《担保法》,准确把握立法精神,深刻理解每一条款的含义,充分认识
《票据法》在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击票据欺诈犯罪,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方面的积极作用,
《担保法》对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的促进作用和对债权的实现的保障作用,以及这两部重要法律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积极影响。
二、审判人员应当通过对票据纠纷和担保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活动,正确适用法律,并结合办案,以案讲法,注意运用公开审判和新闻媒介等形式,大力宣传
《票据法》、
《担保法》及其重要意义,教育公民增强票据意识和担保意识,自觉地遵守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