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赋予黑龙江省部分公司
进出口经营权的批复
(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 [1995]外经贸政审函字第1287号)
黑龙江省外经贸委:
黑经贸业字[1995]142号、143号文、黑经贸边字[1995]159号文悉。为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支持你委彻底清理挂靠公司的做法和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选择有一定经营实力的公司赋予其现汇进出口经营权和允许其经营易货贸易业务。但原有挂靠公司不得再以任何非法形式开展对外贸易。为此,批复如下:
一、同意赋予黑龙江省商业对外贸易公司等10家公司(名单见附件一,以下简称一类公司)现汇进出口经营权,并核准一类公司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见附件四)。一类公司的章程由你委核定后报我部备案。
二、同意赋予黑龙江对外贸易开发公司等12家公司(名单见附件二,以下简称二类公司)对原苏联、东欧国家现汇贸易进出口经营权,并核准二类公司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见附件四)。二类公司的公司章程由你委核定后报我部备案。
三、同意黑龙江汽车工业贸易公司等24家公司(名单见附件三,以下简称易货公司)经营对原苏联、东欧国家的地方易货贸易业务。鉴于易货贸易涉及商品范围较广,我部暂不核定是易货公司具体的进出口商品目录,易货公司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易货贸易的规定。
四、上述一、二类公司自营和代理黑龙江省商品(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16种出口商品和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12种进口商品除外)的进出口业务;承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业务;开发“三来一补”业务。
五、上述所有公司进出口业务由你委归口管理,有关业务执行情况及统计报表,要按规定及时报送你委,公司要服从有关进出口商会的协调,凡国家规定需要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商品,公司应按规定办理申领手续。
六、必须坚决制止挂靠公司的非法对外贸易活动,请你委严格按上述有关规定进行把关。如果发现仍有挂靠公司,我部将对此文批复公司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