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
 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法发〔1996〕2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
          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77次会议讨论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已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发生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处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发生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纠纷,在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或施行后诉讼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当时的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从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合情合理的处理。现就各地人民法院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提出的一些问题,解答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者的资格问题
  1、从事房地产的开发经营者,应当是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2、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与他人签订的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内容的合同,一般应当认定无效,但在一审诉讼期间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可认定合同有效。
  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问题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依法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出让合同应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其他部门、组织和个人为出让方与他人签订的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4、出让合同出让的只能是经依法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对于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或未经依法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