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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规定

  1.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
  3.商品超过规定保修期和保证期;
  4.商品超过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7.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8.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9.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三)下列情形酌情受理
  1.遇到《消法》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所列情况,投诉人当时不能提供明确的被投诉方的,应积极协助消费者查找应负责任者,能够确定的,应予受理。
  2.对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侵权问题投诉,可告知投诉者保留现场和证据、及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诉的消费者坚持要求消协调解的,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进行。
  3.按投诉内容和有关规定,需由行政部门处理的,建议消费者直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对已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但久拖不决或只对经营者处罚,未给消费者追偿损失,消费者又向消协投诉的,消协可以向该行政部门反映、查询并提出建议;
  4.地方法规赋予消协其他职责的,按当地通过施行的法规执行。

三、受理投诉程序及办法



 (一)投诉的受理
  1.消费者投诉要有文字材料或投诉人签字盖章的详细口述笔录,要有以下内容:
  投诉人的姓名、住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
  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
  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日期、品名、牌号、规格、数量、计量、价格,受损害及与经营者交涉的情况,并提供凭证(发票、保修证件等复印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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