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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

  共青团、工会、妇联要与单位、街道(乡村)、学校、家庭密切结合,加强对青少年的政治思想教育,尤其是要做好后进青少年、轻微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教育挽救工作。基层党政组织和公安派出所要落实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加强各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是堵塞犯罪空隙,减少社会治安问题,建立良好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当前要突出抓好各项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旅店、废旧物品回收点、舞厅、录像放映点等特种行业的管理,文化市场和出版物的管理,集贸市场的管理和金库、重要物资仓库等要害部位的管理。
  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是落实综合治理的关键。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认真贯彻中央有关指示精神,抓紧整顿建设好城乡基层组织,特别是要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使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落实到群众中去。要建立健全各种治安防范制度,特别要普遍推行各种形式的综合治理责任制。加快制定和完善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
  改造工作是教育人、挽救人、防止重新犯罪的特殊预防工作。劳改劳教机关要努力克服困难,坚持“改造第一,生产第二”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一步提高改造质量。要继续实行改造工作的“向前、向外、向后延伸”,动员全社会都来参与、支持改造工作。劳动部门要按照国家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积极妥善地安排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就业。企事业单位在招工时,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应与城镇待业人员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上述六个方面的工作环环紧扣,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不能有所偏废。总之,要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切实落实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这样坚持数年,必有大的成效。
  四、狠抓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是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核心。这项原则适用于所有党政军各部门和和人民团体。各部门都要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和工作范围,主动找准自己的位置,明确本部门、本系统的职责,切实承担起共同维护治安的社会责任。
  各部门的共同责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从中央到地方,党政军各部门和各人民团体,都要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结合本身业务,认真抓好本系统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防止因本部门工作偏差而对社会治安造成消极影响,主动承担起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整体责任。二是党政军各部门和各人民团体,都要抓好本系统的综合治理工作,防止发生重大犯罪和重大治安问题。三是各机关、厂矿、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都要“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切实加强内部人员的思想教育和各项安全防范工作。一旦发生问题,要酌情追究有关部门、单位直接领导者的责任。
  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必须逐步制度化、法律化。对各主管部门应负什么责任,怎么负责,不负责怎么办,都要制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作出明确规定,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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