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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

  (三)层层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地方各级党政领导之间,党政领导和各部门、各单位之间,厂长、经理和车间、班组负责人之间,都要层层签订责任书。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分解为若干具体目标,制定出易于执行检查的措施,建立严格的检查监督制度、定量考核制度和评比奖惩制度。要把社会治安责任制同经济责任制、领导任期责任制结合起来,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同责任人的政治荣誉、政绩考核、职级提升和经济利益挂钩,同评选文明单位、企业晋级挂钩,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落实责任制要定期检查考核,每年进行认真的总结评比,表彰先进,形成比学赶帮的热潮。但要防止形式主义和不切实际的高指标,避免出现立案不实、弄虚作假等错误做法。
  (四)加强分类指导,把推广典型经验和重点治理结合起来。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结合实际情况,尽快作出规划,分期分批地把各种类型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经验逐步推广,扩大覆盖面,使全国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向前大大推进一步。要重视理论研究,及时把实践经验上升为理性认识,加强对综合治理工作的理论指导。
  重点治理是迅速改变局部地区治安面貌的有效方法。从全国来看,大中城市、沿海开放地区和交通干线是综合治理的重点,要先行整治。就各地来说,要集中力量整顿治理好秩序混乱、治安问题较多的少数地区、街道、乡镇、村落、交通线段和单位。
  (五)下功夫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能否落实到基层,县市、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负有特殊重要的责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到基层的主要标志是:基层党政领导重视,建立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议事制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健全,有专人办事;建立了一定形式的目标管理责任制;有群防群治队伍和严密的防范措施;群众充分发动起来,敢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犯罪和社会治安问题较少,对发生的问题能及时处置。
  六、充分发挥政法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职能作用
  政法部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惩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专门机关。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政法部门的要求不是降低了,而是更高了。
  政法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主要任务是:(一)当好党委和政府领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参谋和助手,带头贯彻执行党委和政府的总体部署,积极参加党委和政府统一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并经常向党政领导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反映情况,报告工作,提出建议。(二)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及时查处、取缔“六害”活动,坚决防止境外黑社会势力和丑恶现象侵入。(三)严格各项治安管理措施,检查指导各单位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和基层治保组织、群防群治队伍的工作。(四)采取各种措施改变就案办案现象,尽力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并积极提出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协助有关单位总结经验教训,健全管理制度,完善防范机制。(五)结合各自业务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六)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都要积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大力加强劳改、劳教工作,提高改造质量,并做好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帮教工作。(七)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积极疏导、调处各种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八)研究刑事犯罪和社会治安问题增多的原则及其规律,提出有效的对策。
  公安机关是社会治安工作的主管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居于特别重要的地位。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需要,适当调整工作重点、警力部署和勤务制度,改进工作方法,用更多的人力和精力加强基层治安基础工作,以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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