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关于执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银资非[1994]170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全国性金融信托投资机构:
《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4]143号,以下简称《办法》)印发执行以来,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以下简称信托机构)就《办法》实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示总行。经行领导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本着“从严控制新增,逐步消化老帐”的原则,决定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营存贷款(含租赁)比例四个月的调整期延长到1995年底,即对《办法》下发前已经超比例的,限在1995年底之前压到规定的比例之内,但在此以前,比例必须逐季降低。如比例超过上一季度的,按超比例处理。对1994年6月末已经在规定比例之内,以后又超比例的,也按超比例处理。对超比例,要对超过部分金额处以日万分之五(含万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二、鉴于执行投资比例中的实际情况,决定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投资比例考核基期由1993年末调整为1994年6月末。对1994年6月末已经超比例的,比例只能逐季降低,否则,按超比例处理;对1994年6月末已经在规定比例之内,以后又超比例的,按超比例处理。对超比例的,要对超过部分金额处以日万分之一(含万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并不得增加新的投资。
三、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日常的考核,监督和处罚工作由计划资金部门负责。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计划资金部门有权按《办法》规定的罚则实施处罚。各地可根据情况实行“按月考核、按季处罚”的考核、处罚办法,即执行罚则的时间为每季的最后一个月,其余各月只考核,不处罚。处罚的具体办法,如处罚的程序、处罚通知的制定和下达以及罚款的缴纳等,由计划资金部门会同会计、稽核部门制定并报总行资金司备案。全国性信托机构违反《办法》规定的,由我司实施处罚。
为了解各地执行罚则情况,各分行每半年要将处罚情况汇总报总行计划资金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