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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厂、库卫生注册细则[失效]

  第十四条 商检机构对注册厂、库监督检查时,发现其违反《卫生要求》和有关《卫生规范》规定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做出警告、暂停接受报检、停产整顿、直至吊销注册证书的处罚。
  吊销注册证书的处罚须报国家商检局备案。
  被吊销注册证书的出口食品厂、库,自收到吊销注册证收的处罚通知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卫生注册申请。
  第十五条 卫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注册厂、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应当向当地省级商检机构申请复查换证。
  商检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三章的规定,对申请复查换证的出口食品厂、库进行复查。
  第十六条 出口食品厂、库未按规定提出申请复查,或者经复查不合格的,不得继续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商检机构应当收回注册证书、撤销注册编号,并报国家商检局备案。
  第十七条 卫生注册证书及注册编号不得涂改、借用、转让、冒用、伪造,违者由商检机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条款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国家商检局对各地出口食品厂、库卫生注册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必要时组织专家组对注册的出口食品厂、库进行抽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出口食品厂、库对商检机构的评审结论、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第二十条 出口食品厂、库的分厂、联营厂以及不在同一厂区加工的生产车间,必须分别实施卫生注册或者登记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口食品厂、库需要向国外办理注册或者登记的,必须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取得卫生注册证书或者登记证书,依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向国外卫生注册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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