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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 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使用:
  (一)国家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
  (三)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
  第五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程序:
  (一)单位申报。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办理申报手续,填报《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
  办理申报手续时,须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材料:
  1.向主管部门申请报告;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
  4.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出租、出借的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5.拟投出资产的清单;
  6.近期财务报表;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
  8.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项目,核实资产,并出具下列文件、材料:
  1.对申请报告的批复;
  2.法人代表任命书;
  3.对申报单位提供文件、材料的审查意见;
  4.其他需要出具的文件、材料。
  (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材料,审批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行为,出具批复文件。
  一次转作经营的资产,其价值量数额巨大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送同级财政部门征求意见后审批,并将批准文件抄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在经过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以后,必须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七条 事业单位对批准转作经营的资产,享有收益权;承担投入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督责任。
  第八条 事业单位对转作经营的资产要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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