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航局关于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的若干具体规定
(民航局发(1992)75号)
各管理局、首都、虹桥国际机场:
今年三月十八日局以民航局发(1992)187号文下发了“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财务管理办法”,为了贯彻好局下发的这一办法,特做如下规定:
一、为了做好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的集中管理,同时减少资金对上对下的划拨手续,现确定按管理局、局直属管理的机场应交款的30%就地返回的办法,予以管理。管理局,机场对返留用的机场管理建设费,在会计处理上称做上级返回的机场管理建设费,列入“501专用基金-机场管理建设基金”科目、管理局、机场动用此项基金安排部分零星项目,必须报经民航局批准,方可动用。
二、由管理局归口管理的省(区)局、机场、航站具体返回的比例和数额,在不突破30%的比例内,由各管理局结合自己的情况确定。
三、无论对局集中的机场管理建设基金,还是返回给各单位的机场管理建设基金,其使用范围都必须按局规定的范围使用,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列入当年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经民航局批准方可使用。
四、鉴于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财务管理办法和本规定下发较晚。因此今年三月至五月份应交的款项,各单位应于六月二十日前电汇到局财务司,以便统筹安排使用。
五、有关机场管理建设费的帐务处理
1.征收的机场管理建设费解交银行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机场管理建设费(100%)
2.按月将此专款上交民航局
借:应交机场管理建设费(100%)
贷:银行存款(70%)
3.按月将局返回的专款转入专用基金
借:应交机场管理建设费(30%)
贷:专用基金-机场管理建设基金(30%)
4.按局规定计划项目,由局下拨的机场管理建设基金,管理局、机场的帐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专用基金-机场管理建设基金
说明:集中按项目下拨的机场管理建设基金,各管理局、机场不得做为返回资金处理,也不准在应交款中抵留。
六、以上规定从今年3月1日起执行,文中内容由局财务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