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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环保局、财政部关于印发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90)环监字第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局:
  为坚决制止和纠正挤占、挪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违纪行为,严肃财经纪律,切实发挥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在控制污染,促进环境管理中的作用,现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一九九0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行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决定》精神,为认真执行《征收超标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使用好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切实发挥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在控制污染、促进环境管理中的作用,坚决制止和纠正挤占、挪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违纪行为,现对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按预算级次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将征收的排污费(包括超标排污费和排污水费)如数缴入地方金库,纳入预算内管理,不得拖缴和截留。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执行环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和按时拨款的规定,于季后10日内,根据环保部门的申请,一次拨入环保部门在银行开立的“环保补助资金专户”,以减少资金的滞留期,提高资金利用率。
  三、建立排污费解缴和环保补助资金拨回情况季度报表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同时抄报省)环保部门于季后20日内上报国家环保局。
  四、各级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环保补助资金使用计划时,应严格按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和计划程序编制,环保补助资金应主要用于重点污染源治理、综合性治理措施和环保部门自身建设的补助,不得用于城市建设、环境卫生和绿化项目,不准挪作与环境保护无关的其它用途。排污水费收费标准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之前,暂按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对不符合规定动用排污费和环保补助资金的,环保部门不列年度计划,财政部门应拒绝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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