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工业部、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关于《坚决制止和纠正在
行业归口管理及组建企业集团过程中平调集体资财》的紧急通知
((90)轻经字第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轻工(一轻、二轻)厅、局(总公司)、联社:
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曾三令五申,要求保护集体经济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集体资财。据反映,近年来一些地方和部门违反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借行业归口管理及组建企业集团的名义,平调轻工集体企事业的资财,严重影响了轻工集体经济的发展。为了维护轻工集体企事业资财的完整性和合法性,促进轻工集体经济健康发展,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轻工业部、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关于纠正平调二轻集体企事业资产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6〕63号文),各级轻工主管部门和联社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和反映本地区所发生的平调轻工集体企事业资财的问题,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对本地区平调轻工集体资财的问题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采取坚决而有效的措施加以制止和纠正。
二、凡在行业归口管理和原轻工业部系统的服装行业已经划归纺织部门管理的及组建企业集团过程中被无偿平调、划走的轻工集体企事业中的联社集体资财,都必须清理帐目,划分归属,明确产权,限期归还。对清理后的集体资财,都必须清理帐目、划分归属、明确产权,限期归还。对清理后的集体资财,必须经过公证部门公证,确认轻工集体资财的法律地位。
三、对于平调和侵占轻工集体企事业中的联社资财,由于特殊原因确实暂时无法归还的,必须与轻工主管部门和联社签订合同,明确归还期限;在未归还期间,要采取如下不同的办法,实行有偿使用:
(一)凡占用联社集体资财的单位,向联社缴纳资财占用费;占用费的收取比例,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掌握;
(二)凡占用联社集体效益的单位,其所占用的联社集体资财作为联社股金入股,参与分红;
(三)凡占用联社集体资财的单位,其所占用的联社集体资财作为联社的联营资金,参与利润分成;
(四)凡占用产权属联社的一切设施和物品的单位,联社都要与其签订租用合同,收取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