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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回避工作的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
回避工作的意见
(银监发〔2005〕47号)


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银监局:
  银监会《关于严格执行“约法三章”的实施意见》(银监党发〔2003〕5号)下发以来,各级机构积极开展履职回避工作,探索和总结了一些做法和经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适应监管工作发展的需要,保证银监会公开、公平、公正履行职责,进一步推进履职回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履职回避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银监会工作人员的履职回避,是指工作人员履行监管职责或其他职责所涉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本系统内部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履职公正的亲属关系或其他人际关系时进行回避的制度。银监会实行履职回避制度,是依法履行银行业监督管理职能的重要保障,是加强内部监督、严格执行“约法三章”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监管行为、保证监管公正、促进廉政建设、树立监管机构和工作人员良好社会形象,具有重要的意义。银监会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工作人员都要充分认识履职回避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不断增强履职回避意识,自觉执行履职回避制度。
  二、履职回避的对象、方式和程序
  (一)履职回避的对象。银监会工作人员有配偶、子女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或本系统内部从业,影响或可能影响其依法公正履行监管职责或其他职责的,应实行履职回避。银监会工作人员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或本系统内有影响或可能影响其履职公正的其他亲属关系或人际关系的,也应主动提出回避。
  (二)履职回避的方式。根据各级机构、各类人员的不同情况,可采取以下履职回避方式:
  1.职务回避,即对需回避的工作人员作单位、部门间的职务调整或在职务任命时作回避安排。
  2.分工回避,即对需回避的工作人员作单位、部门内部的分工调整。
  3.重要事项回避,即需回避的工作人员在涉及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监管事项或本系统内其他重要事项的决定或执行及研究相应问题时,当事人要主动说明,并脱离事项实施过程或议事现场。
  在上述三种回避方式均不便实行的情况下,需回避的工作人员应采用报告和告知方式,即本人将应回避的亲属关系如实向组织报告,并由组织在一定范围内作告知。
  (三)履职回避的程序。针对不同的对象,采取以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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