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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回避工作的意见

  1.需回避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由本人向本单位党委提出回避申请,单位党委作出回避决定;本人未提出回避申请的,本单位党委可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2.需回避的内设部门主要负责人(包括监管办主任),由本人向分管领导提出回避申请,由分管领导作出回避决定;本人未提出回避申请的,分管领导可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3.需回避的其他工作人员,由本人向部门负责人提出回避申请并由部门负责人作出回避决定;本人未提出回避申请的,部门负责人可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4.在特殊情况下,研究和决定重要事项时发现需回避的人员来不及履行回避程序的,本人应主动说明回避事由。如其是主持人,无需任何人确认,即可指定他人代理主持,本人脱离议事现场;如其不是主持人,由主持人同意后本人即可脱离议事现场。
  上述情况中需职务回避的,应在回避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履行程序。需回避工作人员的具体回避方式确定后,应在一定范围内明示。
  三、健全和落实履职回避工作的相关制度
  (一)建立健全工作人员配偶、子女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或本系统内从业情况报告、统计制度。银监会工作人员有配偶、子女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或本系统内从业的,本人应如实向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在本人出现职务调整或配偶、子女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或本系统内从业情况发生变更的情况时,本人应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配偶、子女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本系统内从业情况的统计工作。
  (二)完善工作人员录用、调配、任用和交流制度。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录用、晋升、调配过程中要按回避规定严格审查把关,对原已形成的应回避关系和因婚姻、职务变化等原因而新形成的应回避关系,要结合干部交流和干部轮岗有计划地进行适时调整。
  (三)建立履职回避提示、反馈、登记制度。各单位、各部门要准确掌握需回避工作人员情况,结合实际,适时作出提示。各内设部门要定期将履职回避的实施情况通报组织人事部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履职回避登记表,每年末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本单位年度履职回避工作开展情况。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定期将工作人员履职回避情况通报同级纪检监察部门。
  四、加强对履职回避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各级机构要高度重视履职回避工作,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履职回避实施细则。各级领导班子和内设部门负责人不仅要带头自觉执行履职回避规定,而且要加强对履职回避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认真抓好落实。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履职回避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及时报告或隐瞒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工作人员,应予以批评教育,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追究责任,并按照规定安排其回避;对应回避的工作人员拒不执行回避规定或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经批评教育无效的,要作出组织处理;对本单位或本部门工作人员应安排回避而未作安排,并妨碍履职公正,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要追究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五、加大开展履职回避宣传教育工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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