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邮电部和各级邮电通信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在各专业、财会和使用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二)邮电部负责全国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提出固定资产管理实施意见和措施;掌握一级干线固定资产的使用和增减变动情况,负责审批各省一级干线固定资产建设、更新、大修计划项目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办理一级干线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损失的审批。省局负责全省固定资产管理;掌握全省固定资产的使用、增减变动和损失核销;督促检查全省固定资产的维护、大修和更新改造,并监督其合理使用,提高经济效益。省内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由各省结合本意见作具体规定。
(三)各级通信企业的财会部门主要负责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监督检查,以及固定资产的记录和核算,办理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出售等的上报和审批手续及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帐务处理手续,保管固定资产卡片,确保帐、卡相符,综合分析固定资产的经济效益。
(四)各级邮电通信企业的专业部门,主要负责本专业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和使用;掌握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和技术状况;研究制定挖潜革新改造办法和措施,分析和考核本专业固定资产使用效果,提高设备利用率和完好率;负责本专业固定资产的建设、更新、改造和大修,按规定权限办理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出售等的审查;按规定权限办理固定资产调拨、调整、停闭、拆除、出租、挂线等的上报和审批手续;保管本专业的固定资产卡片,确保卡、实相符。
(五)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维护”的原则,负责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确保固定资产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严格执行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手续制度。
三、固定资产的分类和计价
(一)邮电通信企业的固定资产,按其用途、性质和使用情况,分为以下七大类:
1.生产用固定资产,指通信生产经营和管理用的各种固定资产,明细分类如下:
(1)房屋及建筑物
(2)邮政机械设备
(3)长途电信机械设备
(4)市内电话机械设备
(5)长途线路设备
(6)市内电话线路设备
(7)电源设备
(8)邮政运输设备
(9)电信运输设备
(10)其他
2.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指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非生产单位使用的各种固定资产,包括职工宿舍、公用事业、文化生活、卫生保健用品等固定资产。
3.租用固定资产。指经批准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
4.未使用固定资产。指购建完成尚水投产使用,拨入尚待安装,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调拨中的固定资产,以及批准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不需用固定资产。指企业生产管理不需要的各种固定资产。
6.土地。指过去已经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
7.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指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二)为了适应分级管理的需要,邮电通信企业固定资产按照规定划分为一级干线、二级干线、市话及其他三部分。
邮电一级干线资产的范围由邮电部规定(附件五),二级干级及其他资产范围由各省局确定。
(三)固定资产的计价,按《
邮电通信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四、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及处理程序
(一)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必须按照第二项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分工,依照规定的处理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和财务处理手续。
(二)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主要有以下因素:
1.固定资产的增加:
(1)自行建造和购入。
(2)其他单位投资转入和融资租入。
(3)其他单位有偿、无偿拨入。
(4)接受捐赠。
(5)盘盈、漏记或少记的补列。
(6)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造、扩建而增值。
(7)按国家规定资产价值调增。
2.固定资产的减少。
(1)经批准报废、毁损或非常损失。
(2)投资转出。
(3)经批准有偿、无偿调出和出售。
(4)盘亏、重记或多记的减除。
(5)捐赠转出。
(6)按国家规定资产价值调减。
(三)企业新购建的固定资产,均应由基建单位或承办单位及时办理工程决算或财务报帐手续,由主管专业部门根据工程决算的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等有关资料,验收后填制固定资产收入凭证(格式四)送交财会部门,财会部门核对无误后,据以填制固定资产卡片,并办理帐务处理手续,同时将固定资产卡片送交专业部门、使用单位登记管理。
(四)固定资产的调拨,应按下列规定办理调拨手续:
1.邮电通信企业之间,调拨邮电通信专业固定资产,包括一级干级和二级干线互转可实行无偿调拨;调拨非邮电通信专用固定资产,原则上实行有偿调拨,专用和非专用固定资产划分办法由一、二级干线主管部门制定。邮电通信企业固定资产向外部门的调拨,均实行有偿调拨。实行有偿调拨的固定资产,应按质论价收取价款。出租的固定资产要签订合同,按规定收取租费。
2.无偿调拨固定资产。根据调拨批准文件由调出单位的专业部门根据“固定资产调拨通知”(格式五),填制固定资产付出凭证(格式四),送交财会部门审查后,由财会部门据此填制“固定资产转移单”(格式六)办理帐务手续。调入单位根据“固定资产移转单”核对无误后入帐。调出、调入单位的列帐月份应当一致,以便及时对销。